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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
作者:香港商标注册   发布日期:2021-08-22   浏览: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 
1.不可抗力;
 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 
3.破产清算;
 
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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